

名企中小企业单位侵权举证 民事、家事深入制定举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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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义务一般由谁承担?
2026-07-01
一、通用基础规则(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适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事实,都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事实真伪不明,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报。 通俗概括: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承担基础举证义务 原告主动起诉、提出诉求,需要举证证明支撑自己胜诉的全部事实: 民间借贷:原告拿出借条、转账记录,证明借钱事实; 离婚索赔:原告举证对方出轨、家暴、转移财产等过错;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举证合同、供货记录、欠款金额。 被告并非完全不用举证 两种情形被告需要举证: (1)被告提出独立新抗辩事实(而非单纯否认): 例:原告起诉还钱,被告称 “钱已经还清”,则被告要拿出还款转账、收条举证;被告主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由被告举证时效届满。 (2)被告提起反诉(比如原告起诉交货,被告反诉原告违约索赔),被告作为反诉原告,对反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单纯口头否认不用举证 被告只说 “我没借钱、我没打人”,属于消否认,不需要举证,只需要质证推翻原告证据即可。
二、法定例外:举证责任倒置(举证义务直接转给被告) 法律为平衡弱势一方,把关键事实举证义务反向分配给侵权方,原告只需证明损害发生,由被告自证无责。常见类型: 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举证无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伤害无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商家 / 厂家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 环境污染侵权:污染企业举证排污和损害无关; 高空抛物 / 建筑物致人损伤: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劳动争议(辞退、降薪、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举证辞退、降薪合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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